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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3-01-05 点击量:
新华社天津6月25日电(记者支付光宇)记者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得知,7月1日起,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支付基数从2017年员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8年员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,不得超过2050元,最低不得超过25983元。据介绍,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及其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不能调整,按各11%或各12%的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。
其他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,在5%到12%之间自律确认公司和员工的存款比例。公司和员工的存款比例应完全一致。
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负责人应对,生产经营困难的公司,申请人可以将存款比例减少到5%以下,或者延期支付住房公积金。公司申请人减少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比例,延期支付住房公积金,不得通过员工大会和员工代表大会(工会)辩论,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实施。公司经济效益恶化后,可以提高存款比例,或者完全恢复存款,支付缓期支付的住房公积金。另外,公司从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6月30日期间新招聘和新调动的员工,调整后的存款基数为自招聘或调动月至2019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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